臨沂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臨沂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山東省臨沂市人大常委會
臨沂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臨沂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5年10月28日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涵養(yǎng)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排水防澇能力,改善城市生態(tài)系統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海綿城市的規(guī)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充分發(fā)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tài)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fā)展方式。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tài)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具有“滲、滯、蓄、凈、用、排”功能的城市設施,包括滲滯類設施、集蓄利用類設施、調蓄類設施、截污凈化類設施、轉輸類設施等。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生態(tài)為本、自然循環(huán),規(guī)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科學制定工作目標,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協調、技術指導、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jiān)督管理、大數據、林業(yè)、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海綿城市建設,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第八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海綿城市建設產業(yè)扶持政策,鼓勵支持產業(yè)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推廣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加強專業(yè)人才隊伍建設,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科普教育,宣傳推廣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創(chuàng)新舉措和經驗。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公益性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海綿城市理念、愛護海綿城市設施、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十條 海綿城市的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市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加強沂河、沭河等流域生態(tài)治理,保護和修復河、湖、濕地等自然生態(tài),促進形成生態(tài)、安全、可持續(xù)的城市水循環(huán)系統。
第十一條 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應當貫徹海綿城市理念,明確降雨就地消納率指標要求,保護自然生態(tài)空間格局。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結合城市特點,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總體目標,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空間布局和蓄排設施,劃定排水分區(qū),分解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 編制道路、綠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澇、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guī)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相銜接。
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并為海綿城市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依法納入規(guī)劃條件。
對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xù)的改造類項目,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并按照下列要求落實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要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在隱蔽建設或者易發(fā)生危險的海綿城市設施區(qū)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要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開展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在開展施工圖設計時,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組織施工,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質量標準;
(四)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等實施監(jiān)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十七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工程質量納入工程質量監(jiān)督范圍。
第十八條 城市新建區(qū)域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guī)劃和建設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保持開發(fā)前后雨水徑流特征基本不變。
城市已建區(qū)域應當結合老舊小區(qū)改造、道路改擴建、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等城市更新項目,進行海綿城市建設改造,緩解城市內澇,削減雨水徑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道路、廣場和停車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擴大使用透水鋪裝,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二)建筑與小區(qū)建設應當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的積存、蓄滯和利用能力;
(三)公園與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雨水塘等低影響開發(fā)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并為蓄滯周邊區(qū)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坑塘、河流、濕地等水系保護與修復工程應當注重恢復和保持水系的自然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然修復功能,提高雨水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五)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科學布局雨水調蓄利用設施,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建設行泄通道,提高內澇防治水平;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包括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因場地條件、項目類型等因素制約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的建設項目,經市、縣(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適當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移交運行維護單位。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完成移交的,運行維護單位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運行維護管理;
(四)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由縣(區(qū))人民政府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四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對運行維護人員開展教育培訓;
(二)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
(三)開展日常巡查、養(yǎng)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四)針對特殊天氣制定應急處理預案;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及時予以恢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
(二)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三)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廢渣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質;
(四)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xù),并及時予以恢復或者改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定期對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開展評估,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供科學支持。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