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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1-28
    2. 【標題】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fggs.cqrd.gov.cn/details?fileId=93319

    7. 【法規(guī)全文】

     

    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01年7月2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9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22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旅游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三章 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chǎn)生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六章 罷免、職務自行終止、辭職與補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chǎn)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未經(jīng)村民會議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jù)本村實際情況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近親屬回避。

    村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轄區(qū)內(nèi)有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舉行換屆選舉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報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區(qū)縣(自治縣)轄區(qū)內(nèi)所有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舉行換屆選舉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市轄區(qū)內(nèi)所有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舉行換屆選舉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換屆選舉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 中國共產(chǎn)黨在農(nóng)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進行工作,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保證本辦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八條 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jiān)督部門負責部署、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轄有村民委員會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chǎn)生三日前張榜公布。

    第十條 組織指導選舉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jīng)費由區(qū)縣(自治縣)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市、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引導村民依法選舉;

    (二)制定選舉工作指導方案,并報上一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三)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上報有關選舉資料;

    (五)指導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七人組成,可以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無記名投票推選產(chǎn)生,也可以將選舉委員會成員名額分配到各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會議無記名推選產(chǎn)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從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組織協(xié)調能力的村民中推選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實行近親屬回避。

    第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分工可以通過內(nèi)部協(xié)商或者投票決定,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同時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第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或者其近親屬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三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職務自行終止。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jīng)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數(shù)不足五名時,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職務自行終止、被免職以及增補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本村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并公告;

    (二)開展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三)推薦并培訓監(jiān)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fā)票人、登記人、公共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

    (四)公布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審查、登記并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六)辦理委托投票;

    (七)審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依法組織產(chǎn)生候選人,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

    (八)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九)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在履行職責期間受理村民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意見、投訴和申訴;

    (十一)組織推選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十二)主持村民委員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三)負責其他有關選舉的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產(chǎn)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時終止。



    第三章 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



    第十六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記參加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不得再登記參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選民登記時,需要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wèi)生健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提供協(xié)助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一)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殘疾等原因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本人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法與本人取得聯(lián)系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參加選舉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第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張榜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并發(fā)放選民證。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jīng)Q定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書面答復申訴人,并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對處理決定仍不服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chǎn)生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黨組織或者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推薦。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已登記參加選舉;

    (二)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

    (三)品行良好,辦事公道,作風民主,熱心公益,廉潔奉公;

    (四)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

    (五)具備與履職要求相適應的文化水平和身體條件;

    (六)具有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工作認真負責。

    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從事非法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宗教活動或者邪教活動的,不得作為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參加投票的村民應當超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半數(shù),提名應當在當日完成并張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數(shù)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名,委員的候選人數(shù)應當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至兩名,并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集本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以村為單位集中計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其高職務得票不能確定為候選人時,可以把高職務得票加到低職務得票中計算。一人在同一張選票中被提名兩種以上職務的,只保留其最高職務的提名。

    每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出的候選人數(shù)不得超過應選人數(shù)。

    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

    第二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提名有效并在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指導下進行資格審查后,在選舉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

    本人不愿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兩日內(nèi)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候選人的缺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并張榜公布。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非經(jīng)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二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在指定場所與村民見面,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政策的內(nèi)容,不得對其他候選人進行人身攻擊。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拉票賄選行為:

    (一)使用金錢、有價證券、實物或者提供各種消費活動拉票;

    (二)指使他人賄賂村民或者選舉工作人員;

    (三)許諾當選后為投票人謀求不正當利益;

    (四)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其他拉票賄選行為。

    采取前款方式獲得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其候選人資格無效。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前,應當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核實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人數(shù),辦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單;

    (二)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監(jiān)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fā)票人、登記人和公共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名單,并在選舉日五日前張榜公布;

    (三)在選舉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

    (四)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會場;

    (五)公布寫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六)其他與選舉有關的準備工作。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參與選舉大會的組織工作,其近親屬不得承擔監(jiān)票、計票、唱票、發(fā)票、登記和公共代寫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具體方式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

    分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副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委員的候選人;不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投票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并采取召開選舉大會的方式進行。

    面積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設若干分會場進行投票,但是,應當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并公告。

    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介紹寫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不能到場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投票。但是,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現(xiàn)場臨時委托的行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請辦理委托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后發(fā)放委托投票證,并在選舉日兩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設立選票發(fā)放處、秘密寫票處、選票代寫處和投票處。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個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jiān)票人負責監(jiān)督。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憑選民證或者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并單獨填寫,其他人不得圍觀、干擾。無法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選人以外的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選票、拍攝選票或者在選票上做記號。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投票選舉時,可以對候選人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棄權,也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

    第三十一條 投票結束后,所有票箱應當當場密封,并于當日由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護送到選舉主會場集中,由監(jiān)票人、計票人當眾共同開啟,由唱票人、計票人公開唱票和計票。

    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收回的票數(shù)多于發(fā)出票數(shù)的,選舉無效;等于或者少于發(fā)出票數(shù)的,選舉有效。選票上所選的每項職務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無效票;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有效票。

    對無法辨認的選票,經(jīng)監(jiān)票人認定,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部分無法辨認的選票,能辨認的部分有效;全部無法辨認的為無效票。無效票計入選票總數(shù)。

    投票結果由監(jiān)票人當場公布,并記錄、簽字。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獲得票數(shù)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shù)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只保留其中一人的職務;如果職務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

    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其當選無效。

    第三十三條 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人數(shù)的,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jù)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確定候選人名單。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經(jīng)過另行選舉,當選人已達三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是否再另行選舉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當主任暫缺時,由當選的副主任推選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當主任、副主任都暫缺時,由當選的委員推選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

    第三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封存選票、簽章,在完成計票的當日張榜公布,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區(qū)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向當選人頒發(fā)當選證書。

    第三十五條 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民政府或者區(qū)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區(qū)縣(自治縣)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依法調查核實,并書面答復處理結果。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區(qū)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舉報。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chǎn)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chǎn)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shù)未達到法定人數(shù)的;

    (四)違反法定差額選舉原則的;

    (五)收回選票多于發(fā)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選舉程序規(guī)定的。

    第三十七條 因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chǎn)生而造成選舉無效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指導組織重新選舉。因其他原因認定選舉無效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重新組織選舉,時間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重新選舉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進行。

    第三十八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chǎn)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nèi)向本屆村民委員會完成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chǎn)、印章、工作檔案以及其他事務的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chǎn)生后,應當在六十日內(nèi)組織推選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 村民小組一般只選組長一名,集體經(jīng)濟發(fā)達的,經(jīng)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增選一至兩名副組長。村民小組組長和副組長由本組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每戶的代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產(chǎn)生。在推選日的三日前,應當將推選的時間、地點、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戶村民。

    實行全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推選的,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實行戶代表投票推選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四十一條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每個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的方式推選。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四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chǎn)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從村民中推選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在村民中推選產(chǎn)生,其中應當有具備基本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和村民小組組長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推薦,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見后,按照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名的差額數(shù)確定。選舉日五日前,應當將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張榜公布。

    實行村民會議選舉的,過半數(shù)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實行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人員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六章 罷免、職務自行終止、辭職與補選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村黨組織的領導,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村民和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督。

    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四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理由。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xù)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未經(jīng)村民委員會同意,連續(xù)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主持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村民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討論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時,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罷免建議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推選代表或者指派人員到會作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經(jīng)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nèi)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員、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時,應當由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推選產(chǎn)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派員參加。

    第四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被判處刑罰的;

    (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xù)兩次不稱職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第四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

    第四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缺額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nèi)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一個月內(nèi)進行補選;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額的,是否補選,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由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推選產(chǎn)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時,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的,應當先補選婦女成員,其他候選人從本屆未當選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若本屆未當選者不能確定為候選人的,也可以重新提名候選人。但是補選村民委員會主任時,現(xiàn)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均可以列為候選人。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于或者等于應選人數(shù)。過半數(shù)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應當過半數(shù)。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十條 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內(nèi)報區(qū)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一條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的罷免、職務自行終止、辭職和補選,參照本辦法中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jīng)法定程序,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二)未經(jīng)依法選舉,指定、委派、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未經(jīng)法定程序,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

    (二)對舉報選舉違法行為或者對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三)采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或者起哄鬧事等手段破壞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干擾、妨礙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chǎn)、印章、工作檔案以及其他事務移交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體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十六條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推選或者罷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時,村民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委托投票。

    第五十七條 在撤銷村民委員會設置居民委員會的地方,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改制未完成的,選舉時應當適用本辦法規(guī)定。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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